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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灾害保险

    信息发布者:王福端
    2020-08-14 18:50:21   转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和山东省政府“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精神,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潍坊市创新防灾减灾救灾机制,2015年起在全省率先实施民生综合保险,建立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全新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成效显著。截至2020年5月底,全市累计赔付受灾群众救助金2.62亿元,在灾害救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日,根据省、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市应急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12个部门结合潍坊实际联合发文,进一步完善保险方案,优化报案理赔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在全市持续推进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


    保险内容
    参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19〕58号),结合潍坊实际,确定以下保险条款。
    01

    保障对象和保险标的
    潍坊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区域内的外来人口;保险标的为人身、居民住房、基本生活用品和特定家庭财产。
    02

    保障范围
    1.以下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1)洪涝、干旱、台风、龙卷风、大风、大雨、暴风、暴雨、雷电、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
    (2)居家煤气、液化气、天然气、氯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特定意外事故。
    (3)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溺水,意外坠落水井、旱井;姜井等地下储物空间内二氧化碳浓度过高或过低导致的中毒;务农作业时发生农药中毒导致人伤亡或儿童误食农药导致农药中毒。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伤亡。
    (5)见义勇为人员救助补偿。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见义勇为人员(不分户籍)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遭受人身伤亡,以及因见义勇为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6)精神障碍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肇事肇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无责任单位或者部门的。
    (7)甲类传染病。在本行政区域内,因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导致居民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但医务人员在救治传染病患者的诊疗活动中遭受感染的情况除外。
    (8)恐怖活动。在本行政区域内,因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导致居民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但组织、实施或参与恐怖活动者的人身伤亡除外。


    2.以下原因造成的房屋和特定家庭财产损失:
    (1)洪涝、干旱、台风、龙卷风、大风、大雨、暴风、暴雨、雷电、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
    (2)居家煤气、液化气、天然气、氯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特定意外事故。
    (3)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4)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和房屋附属设施、家用电器、家具等特定家庭财产的损毁。
    (5)施救费用。以上保障责任范围内原因造成的房屋、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和房屋附属设施、家用电器、家具等特定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事故发生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所发生的施救费用。


    3.饮水救助费用保障。
    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4.政府应急救助补偿。
    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政府本身无责,但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政府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5.诉讼费用保障。
    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03

    保障额度
    1.以潍坊市统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0倍,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5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赔偿限额可上浮至保费总额的18倍。
    2.每次事故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人。
    3.每次事故抢险救灾、应急救援、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金限额25万元/人。
    4.每次事故房屋救助金限额5万元/户。
    5.每次事故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房屋附属设施、家用电器、家具等救助金限额2000元。
    6.施救费用。每次责任限额为实际赔偿金额的30%,在保险金额外单独计算。
    7.每次事故因灾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限额60元/人/月。
    8.政府应急救助补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3000万元。特殊情况下,应被保险人要求,可酌情增加赔偿限额。
    9.诉讼费用保障。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04

    保费标准
    保费以上一年度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3元、每户3元的标准计算。保险费率根据省统一要求进行动态调整。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全额负担。
    05

    保险期限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
    06

    报案方式
    1.拨打主承保保险公司报案热线95518报案。
    2.通过“山东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微信公众号报案。
    3.通过“山东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信息平台报案,信息平台在接收报案后会将报案信息实时传送主承保保险公司的报案系统(仅限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账号登陆使用)。
    长按识别二维码,进入“山东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微信公众号进行报案。


    07

    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以保险合同为准。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潍坊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潍应急字〔2019〕81号)同时废止。


    图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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